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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

空置房

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

空置房的定义
空置房的定义
1、官方
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对商品房空置面积种类进行明确分类的通知,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
;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
2、市场
开发商销售的尾房、被法院罚没、羁押的部分房屋、开发商用于抵债的债权房都在空置房的范畴之内。
退税“空置房”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直到1999年8月1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其界定的标准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的签署日期为准。
(2)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至2002年年底以前,购买以上空置商品房并且交纳了契税的,方可享受全额退还契税的优惠。
另外,也有以“空置房”字面理解的所谓“空置房”,即开发商建成而没有销售出去的商品房。
空置房的类型
空置房的类型
研究房屋空置问题,还必须分析房屋空置的类型,以便采取措施解决不正常空置房屋问题,使房屋空置率保持在正常水平。
空置房屋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正常空置房屋与不正常空置房屋。
所谓正常空置房屋,是指房屋符合社会需要,其价格合适,并处于正常的待售时间中(如暂设定为一年)的房屋。
所谓不正常空置房屋,是指房屋不符合社会需要,或其价格过高、已超过正常待售时间(如一年)而仍未能出售或出租的房屋。
根据不正常空置房屋形成因素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不正常空置房屋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构性空置房屋,即由于房屋供给结构与房屋需求结构不符合而形成的空置房屋。如高档房屋供给量超过市场需求量,而中低档住房供给量不足,致使一部分高档房屋成为空置房屋;或者由于户型结构不合理,大户型房屋过多,也会使一部分大户型房屋成为不正常空置房。
2.购买力不足型空置,即由于社会对房屋的购买力小于空置房屋的总价格,而导致一部分房屋处于不正常空置状态。如有的城市近几年房屋价格涨幅太大,每年价格上涨达到10%以上,再加上房屋供给量增加,致使空置房屋价格总额大幅度上涨,远远超过了社会对房屋的购买力,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房屋长期空置。
3.功能性空置房屋,即由于房屋的内部功能不全或外部环境及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使其长期空置。这类空置房屋在各个城市中也有相当比例。
4.投资或投机型空置房屋。一些城市为了从政策上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允许或鼓励把房屋作为投资品买卖,于是,近几年一些城市不同程度地形成了一定数量的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这类购房者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或出租房屋,并从中获取利润。因此,被投资者和投机者购买的房屋,必将又重新投放到房屋市场上出售或出租。由于房屋被他们转手买卖之后,增加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房屋价格,必然会在市场上延长空置时间,从而产生投资和投机性空置房屋。
投资和投机型空置房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统计方法,这部分房屋是作为被销售出去的房屋统计的,但实际上,投资和投机者又将这部分房屋拿到中介公司挂牌上市了,因此,它应该属于本文所说的空置房屋。据上海房地局最近的一次调查,在浦东新区近两年内新建成并出售的商品房中,房主购买后一次没来的有近50%。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市民咨询:你好,我是江北区北滨一路某小区居民,目前有个问题咨询下,已经接房入驻后因为不在此地务工,需要空置一年多,这种物业费怎么缴纳呢?是否按照半价缴纳?非常感谢。
重庆市物价局:张先生,您好!感谢您对我市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规定: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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