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买卖交易中,商家出具的凭证往往是一张送货单,没有合同;而这张送货单上的内容,除了家具的名称、价格以外,很少有其他内容,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常因所谓的“口说无凭”而难以维权。今后,这样的现象将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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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所卖家具需有基本描述
在目前家具买卖活动中,经营者出具给消费者的大多数是一张送货单,上面内容一般只包括名称、型号、价格三项内容。而此次的格式合同则要求,所卖家具需有基本描述,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者、主材/面料、辅材/金属配件、颜色、数量、单价、总价、装配费、送货费。其中,主材/面料,是指家具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或面料,如紫檀、牛皮、化纤等。由于主材/面料的价值与其产地相关,还要注明产地。辅材/金属配件,指家具非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如装填料等或主要金属配件情况。描述必须与家具产品名称相符。
相城工商局市场科科长金锋表示,通过基本描述,可以方便工商和质监部门检查时作为参照依据,更方便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时,作为凭证。
二、每件家具需附《使用说明书》
此次的合同要求,每件家具均应随附符合国标5296.6-2004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并达到该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中,深色名贵硬木家具,还应当符合《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QB/T2385-2008规定的标准。金锋说,今后凡经工商、质监抽检,发现质量与说明书中内容不符者,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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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认验收有四种选择
验收环节,也常引发家具买卖纠纷,去年,占相城区家具类投诉的70%。此次格式合同通过对这一环节进行细化,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共分成了“验收合格”、“货款两清”、“拒收及原因”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四种情况,供双方在验收后选择。使得格式合同具备了交货和验收的双重功能。
过去,很多消费者购买了展销会上的家具发现质量问题后,常投诉无门。今后,这一责任将由展销会主办单位负责追偿。
此次格式合同规定,在市场或展销会上销售的家具,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又赶上家具企业撤离,消费者可依据合同,要求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先行赔付。而所有在市场或展销会销售的家具企业,在签合同时,均有义务,将之先交主办单位盖章。
四、买方违约退货无权要回“定金”
近年来,在家具买卖中,因预付款引发的纠纷较多。此次的合同对定金适用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从而明晰了在纠纷中关于“定金”与“订金”、“预付款”的区别。
而《合同法》中对于“定金”一词有着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在金额上不能超过全部买卖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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