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各种家电使用频次达到高峰,故障维修投诉时有发生。7月4日,寿宁县消委会发出消费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忽视商品的“维修记录”,由于在“三包”期内没有维修记录单或记录单内容不全,当商品出了故障时往往造成取证难,维权难。
今年6月17日,寿宁县城的叶先生向县消委会投诉,其在去年8月购买的一台某品牌燃气灶,今年8月“三包”期将满,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维修过4次,叶先生向经销商提出退换货要求,却遭到拒绝。经工商人员调查,经销商认为只是更换小配件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叶先生却提供不了维修记录。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由于每次维修叶先生都没要记录单,叶先生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
一份看似普通的维修记录单却在关键时刻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相对叶先生来说,消费者陈女士就幸运多了。她于2008年5月购买了一台冰箱,3个月后出现故障,冰箱售后服务部门免费为其修好并填写了维修记录。2010年秋季该冰箱又出现不制冷的问题,售后人员却要收取200元的维修费,理由是冰箱被消费者“动过”(擅自修理过)。陈女士认为“动过”冰箱的只有售后人员,并提供维修记录为证,便与商家据理力争,最后在消委会的帮助下问题得到解决。
类似的维修投诉,到每年夏季都是一个高峰期,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数码电子等商品时,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介绍商品的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并提供有效的“三包”凭证。消费者对此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自己在商品“三包”期内的权利;维修记录是商品在“三包”期内退货、换货、修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若家电、数码电子等商品在“三包”期内经过维修,消费者一定要让维修商如实填写维修记录,不要因怕麻烦或维修商的推托而忽视修理记录,否则会给日后维权带来困难;当消费者遇到维修商不履行填写维修记录的义务时,要及时向工商部门12315台申诉,或向消委会投诉,以争取消费维权的主动性。
与此同时,对“三包”期外的家电等商品,消费者要保管好维修凭据。目前维修市场鱼龙混杂,个别不诚信维修店在维修时会动些手脚,明明是小故障、小问题,却将它扩大化,把没必要换的零件换掉,或者多收修理费等,所以妥善保管凭据有利于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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