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装饰,必须保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性;应符合和满足城市规划、公安消防、市容环卫、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严禁擅自拆改和损坏建筑的墙体、梁、柱、板等受力结构。
3、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危房、临时建筑、严重损坏未经加固的房屋,不得进行家庭装饰。严禁在承重墙、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原有门窗位置;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面积,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
4、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
5、楼层的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竖管、地漏、便坑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
6、装饰挑阳台时,严禁改变挑梁的受力性质,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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