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前后矛盾,装修材料标注不明。昨天,市民冯女士致电本报962288热线,述说自己购买了一套全装修的期房,烦心事随之而来:拿到手的预售合同里,几个关键条款有点模棱两可。她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害。
合同条款有疑问
几个月前,家住徐汇区的冯女士,看中了位于松江区的新楼盘三湘四季花城紫微苑。“附近几个楼盘看下来,还是觉得这里比较合适。”冯女士决定选择在此购房,第一是看中全装修房子心省力;第二因为是期房,价格相对实惠。今年9月8日,她支付了首付款25万余元,10月30日拿到了该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时楼盘很抢手,签合同的时候也没多留意细节。”冯女士把合同拿回家后,才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存在几点疑问。
首先,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第三条房屋价格一栏里,所标注的每平方米单价和房屋的总房款,都标明了“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而在合同后面附着的《补充条款》里,则和前面正本里的措辞相反,“不包含”改成了“包含”。冯女士提出疑问,“那到底哪条说了算?”售楼小姐向他们保证,总房款里包括了装修费用。
其次,由于购买的是全装修房,就涉及到具体的装修标准,“虽然合同的附件里写了使用的材料品牌,但太模糊了,卖方可以自由选择用料。。”冯女士举了个例子,如客厅、卧室采用的地板,合同附件里标注了3个品牌。售楼小姐解释,这3个品牌不供买方选择,而是卖方的选择范围。据了解,就这3个品牌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好几种规格,不同品牌本身价格也存在差异。地板、涂料、墙面砖、橱柜、洁具等都列举了3个品牌,“如果销售方每样都用最便宜那款,我又能怎么办?”冯女士对此很疑惑。
相关部门答疑解惑
房产销售经理蒋维蔚先生表示,总价是否包含全装修费用,以补充条款为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合同,是不得更改,至于装修用料的标准,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的,乙方签字即赞同。
记者随后就此咨询了962121房地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是由房地部门统一制订的,买卖双方如需更改,可在其后附上补充条款,并以此为准。而关于全装修房的装修标准,相关的投诉非常多。买方如果签订了合同,就表示赞同合同条款;双方如事后产生分歧,就只能靠司法途径来解决。为此,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就全装修房的合同订立,提出过几点意见,提醒普通市民在落款前多加留意:
一、全装修房中使用的装修材料、设备应当在《预售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列出清单,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颜色、产地等尽可能详细列明,空调、厨房设备、卫生洁具、热水器等除要求列出品牌外,型号也十分重要。
二、由于业主很难对全装修房整个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在《预售合同》相关附件中应明确施工规范。对全装修房的验收,可约定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三、明确全装修房各项目的保修期限。对于全装修房来说,开发商也应当对房屋各个装修项目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四、签订合同时要与发展商商定,将样板房保留至交房才拆除。按有关规定,样板房应真实反映房屋的装修情况和施工质量,交付业主的全装修房不应低于样板房的装修水平。如样板房在交房后才拆除,业主便可将样板房和自己的房子进行比较,如发现质量不如样板房,便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发展商赔偿或者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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