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留神 家庭装修合同签订有学问

随着今年第一个家装旺季进入尾声,不少关于订单和合同的纠纷也浮出水面。不少消费者遭遇了烦心事,有的虽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过程中也经历了不少曲折;而有的却是纠缠许久,依然没有满意的答复。记者总结了近段时间的一些典型消费案例,给您提个醒,希望在签订订单或合同时,多多留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全款下订单竟遭遇缺货

家庭装修合同签订有学问 要留神维护权益免心烦

案例回放:今年的3月14日,海淀区马女士和李女士趁着商家搞活动,一起加入了某品牌陶瓷的团购队伍,并于当日各自付清8000多元全款下了订单。订单上注明“提货时,提前三天通知商家即可”。但到了4月24日和5月4日,两位的新房装修分别开始后,她们分别联系代理商要求提货,得到的答复却是所订部分型号的瓷砖缺货,具体到货时间未知,因此耽误了装修流程。通过交涉,陶瓷商方面同意马女士和李女士往返交通费由公司买单,并承诺承担此事造成的误工费用,在价格上多予优惠。

疑问:消费者如何避免此类违约行为的权益损害?

律师说法:在此案例中,商家不能按时供货已构成违约。除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外,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装修停工造成的损失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损失计算往往会有争议,需要较高的谈判成本。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规定“延期交货一天,支付货款1%的违约金”等。

未送货前取消也算违约

案例回放:今年5月初,郭女士到香河一家具卖场看中了某品牌一套总价8000元的衣柜,当时签订合同并预付了1680元订金。但一个星期后,她又邀请了专业人士重新量了量房,发现衣柜尺寸与房屋空间尺寸不符,安装不下。因此,她要求取消订单。由于合同中约定“付全款才能送货”并且“违约赔付20%”,商家认为其违约,不返还订金。但郭女士认为,厂家没有她所需的尺寸,而且还没有送货也没有产生运输等其他费用,且其产品依然可以销售,算不上违约,不应该赔付20%。经过多番争论,最终商家退还了1280元订金,收取了郭女士400元违约金。郭女士对此只能勉强接受。

疑问:没有送货前就取消交易还算违约吗?合同中20%的违约金是够过高?

律师说法: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消费者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所以商家的做法并无不合理之处,当然也并非不可协商,实际上在本案中最终商家退还了大部分已交款项。作为消费者,在确定购买前应量好尺寸,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小编提示:在呼吁商家规范经营的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该推己及人,在选择前多做考虑或准备,避免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和纠纷。

海南黄花梨无法验明正身

案例回放:去年的4月和7月,因为看中了海南黄花梨家具的升值潜力,刘女士在京城某红木家具厂购买了价值850万元的海南黄花梨家具。双方在签订《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中约定:“……材质均为降香黄檀、俗称海南黄花梨,且均为‘独板’……卖方承诺‘假一赔一,如材质有假,买方可退货’。”家具分两批送货,同年5月22日的送货单在括号内标注了“海南黄花梨”,10月31日的送货单注明为“降香黄檀”(海南黄花梨的学名)。随后陆续登门的友人告知刘女士夫妇家具可能不是海南黄花梨。刘女士夫妇遂以欺诈为由将该家具厂诉至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850万元,并按合同规定赔偿850万元。

5月16日,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以没有权威机构能够对家具材质是否为海南黄花梨作出鉴定,且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在家具厂出售家具时有欺诈行为为由,驳回刘女士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疑问:如果权威机构都不能对家具材质是否为海南黄花梨作出鉴定,那商家保证其材质是“海南黄花梨”的行为是否算是欺诈?

律师说法:商家是否构成欺诈,举证责任在原告刘瑛一方。在本案中,刘女士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国内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刘女士可通过相关专家意见的形式提交给法庭,供法庭裁决时参考。

地板材质俗称学名混淆

案例回放:去年7月,郑州市陈先生在王老板个人经营的建材商行订购了某品牌的红檀实木地板(自然性)用于装修房屋,价格2.01万元。后因怀疑木地板非红檀木材质,陈先生将王老板起诉到法院。鉴定认为,《中国主要木材名称》和《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均未见“红檀”术语,双方购买合同标称“红檀木地板”名称系使用不规范,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标注的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板此种行为属于欺诈,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处王老板退还陈先生货款2.01万元,增加赔偿2.01万元,共计4.02万元。

疑问:此种俗称与学名相差很大的情况在地板业经常出现,消费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说法:俗称与学名不一致,在很多产品中都会出现,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作为消费者,尽量在合同中对产品的品质、场地、性能等进行界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小编提示:本报记者针对地板市场材质的调查显示,不少地板的名称都很悬乎,听着很名贵,但可能在国家规范中并不存在这种名称。作为消费者,看来还得多学习一些知识,在买的时候不要一味听销售员介绍,自己多个心眼,回家查查规范再做决定,实在不行就在合同中要求写上相应的承诺,避免权益受损。

预订吃了哑巴亏

案例回放:2009年12月,南京的张女士在一家具城订购了一套价值8000多元的家具,可送货上门时发现送来的沙发与原先所要家具的规格、颜色不完全一致,商家却坚称自己送的沙发就是张女士当初订的。由于合同未写清楚,双方交涉多次没有达成一致。经过所在辖区消协的调查,张女士预订家具的定金单上只有家具的品牌、件数和定金数额,没有更具体的内容。因她无法提供其所述当时口头协商情况的证据,消协对这起投诉无法受理。

疑问:预订时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维护权益?

律师说法:标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品牌、规格和型号是确定标的的主要指标,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监督商家将其明确。对于型号固定的产品,因其每种型号的产品的规格、颜色都是确定的,直接标注型号即可;对于型号不固定的产品,可以用文字确定的部分,用文字表述,不能用文字确定的,可以用照片的形式表述。

小编提示:看来对于一些无良商家,消费者就应该不怕麻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切实地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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