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生效为原则。因我国法制制度起步较晚,对历史问题造成的事实婚姻曾予以认可并保护。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现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了分段式、有条件的保护制度。

第一段: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

根据1983年3月15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段: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不承认构成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双方如果是未登记而起诉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这时事实婚姻已经转变为登记婚姻,按离婚诉讼处理;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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