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在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友谊大街上的友谊家具城购买家具后支付8000元家具款,同时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经营者称,开发票要加收5%的发票费,也就是李先生需再付400元。
李先生当即表示反对,对方则表示,商场就是这样规定的。为避免发生争执,李先生让经营者在采购单上注明“发票400元”这几个字,带上收据,放弃了索要发票的要求,离开了家具商场。
昨日,李先生带着收据联系到了记者,李先生认为友谊家具城自定规则,剥夺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该商场的经营者告诉记者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并解释说开具发票要向税务部门交5%的税,谁要发票谁就要负担相应的税款。
对此,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时要额外交5%的发票费,有无法律依据?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包头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税务机关没有加收5%发票费的规定。
经营者要求消费者额外交5%发票费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分析认为,部分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收入远大于向税务机关申报领购的发票收入,领购的发票不足以供消费者索取。其要求加收5%的发票费是为了迫使消费者放弃索取发票,以隐匿经营收入,少缴税款。消费者购物后索要发票,被告知要加收5%的发票费。对此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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