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我报家居版对中国儿童家具的现状进行了专题报道,在读者中引起了共鸣。我国的儿童家具标准何时才能够出台?其中包含哪些条款?推出这个标准的意义何在?就以上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起草人之一——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刘曜国。
童趣世界需要呵护
在我国的家具行业中,儿童家具是一个特殊门类,深受业内人士和消费者的重视,一些大型家居卖场甚至单独开辟了儿童家具专区。但是,儿童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何现在才出炉?
刘曜国认为,我国儿童家具标准出台的催化剂主要有两个: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市场对标准规范的需求。
据介绍,2000年之前我国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与目前相比较差,住宅成套率、人均住房面积比较低。以上海市为例,1995年~2004年,上海住宅成套率从50.7%提高到92.5%,人均居住面积从8平方米提高到14.8平方米。从人均半间房到人均一间房,上海市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是一个可借鉴的全国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改善的缩影。在2005年以前,人民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市场上出现少量的儿童家具产品,但在当时制定儿童家具标准的条件还不成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儿童有了独立的空间,各类儿童家具产品竞相亮相。
随着儿童家具需求的逐年递增,多数生产企业都以时尚环保和孩子至上为卖点,但很多产品只是以外表色彩鲜艳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其设计、用材与成人家具并无多大差异,在产品结构、安全、有害物质限量等方面缺少针对儿童身体健康安全的有效保护措施。在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中,缺乏针对儿童家具产品的规范性技术标准,制定一个规范性的标准来维护市场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提出了儿童家具标准的制定计划,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批准下达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制定项目计划。
标准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刘曜国表示,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两家单位负责起草,家具行业等相关企业共同参与项目验证,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11年10月31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据悉,标准起草前后的调研显示,目前国际上尚未制定针对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或技术法规,仅有由英国家具行业研究协会制定的《家用儿童家具》标准。因此,《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消费品使用说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英国《家用儿童家具》等。
刘曜国认为,《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为首次制定,可以填补国家儿童家具标准的空白,有利于行业的和谐发展,标准的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该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志、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新标准一旦实施,将在指导企业生产、维护社会各方利益、提高市场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
本次制定的《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为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刘曜国表示,标准中的第5章和第6章,即安全要求和警示标志为强制性指标,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作为起草者之一,刘曜国指出,由于《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既是针对特定年龄范围内的儿童家具各类产品的质量评价标准,又是专门针对儿童特性涉及的安全卫生标准。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凡属于产品通用技术的国家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由于《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第5章是安全要求,主要规定了产品的感观(或外观)和结构等安全要求、产品的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和阻燃性能等要求;第6章是警示标志,主要考虑到各年龄段的儿童在使用家具过程中可能存在潜在危害,所以规定了在产品上(包括使用说明)要有警示语的醒目标志,避免给儿童带来不必要的危险或损害。第1章、第2章和第3章是标准编制的结构必备章节,第4章是产品的外观、理化性能和木材含水率等通用质量技术要求,第7章、第8章是试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判评等规定,第9章是使用说明、包装、储存运输等规定,主要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装配等过程中的指导性推荐要求。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第3章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刘曜国表示,《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一旦批准发布实施,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含进口)的儿童家具的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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