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家纺未确认积分费用 涉嫌利润调节

本刊刊发的《罗莱家纺:单店经营效率之谜》一文,针对罗莱家纺年报披露实体门店数量与其官方网站披露不一致的情形进行了质疑,罗莱家纺也就此发布了澄清公告,但实属澄而不清。因为罗莱家纺官网上披露的2628个实体门店,明确指出其中加盟店1982家、直营店646家,而非如澄清公告中所述“包含了超市网点的数量”,可见该公司的澄清公告也不过是在误导投资者而已。而且我们也注意到,针对本刊上期文章报道的、罗莱家纺官网上关于2011年6月底“共有品牌门店数量2628家”的报道文章,目前已经被撤下,而这也能从一个侧面说明罗莱家纺至少是“心虚”的。

当然,罗莱家纺存在的问题还不止这一项,此外,该公司所实行的积分促进销售策略更是直指该公司未及时确认促销费用,涉嫌调节利润近千万元。

积分销售之惑

罗莱家纺是销售积分获取及折合现金使用等方面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公司,不论是其实体店销售体系还是电子商务销售体系,均采取了积分促进销售的营销策略。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给予客户方可抵用现金的积分时,应当按照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计提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费用,进而抵减当年度实现利润。而从罗莱家纺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2011年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科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零,则要么该公司客户在当年底前全部行使了积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要么就是罗莱家纺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预计负债,进而导致少计销售费用、虚增利润。

这对于罗莱家纺2011年利润水平有多大影响?首先来看积分获取资质。实体店体系获得积分需要先升级为罗莱会员,满足如下三项标准之一即可:“一次性消费满800元”、“一年内累计消费满2000元”和“新店开业前三天每天前20名顾客”(注:信息来源于罗莱家纺会员手册,下同),这对于一套“四件套”单价就已上千元的罗莱家纺产品来说,并不会形成客户升级会员的实质性障碍;同时电子商务体系会员资质则更为简单,只需要注册而已。因此基本可以断定,从罗莱家纺购买产品的客户基本上都能升级为会员,并享受到积分抵现金的优惠。

再来看积分抵现金的力度。实体店体系获得积分标准为“正价商品消费1元积1份”和“特价商品消费2元积1份”,兑换奖品最低比例为“2000分兑换产品价值30元”,由此计算实体店体系积分奖励折算比例大致为销售额的1.5%。再来看电子商务体系,不仅购买商品可按照20:1的比例获得积分,而且通过网络评价、推荐好友甚至注册会员都能直接获得积分,这里的积分能抵消同等数量的现金,则由此计算电商体系积分奖励折算比例不会低于销售额的5%。

以罗莱家纺年报披露的销售渠道情况来看,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总额为23.82亿元,即便假设这些收入全部来自于积分折现比例最低档的1.5%比例计算,对应产生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金额也应当高达3573万元。若考虑到积分兑换产品比例更高的档位,以及积分折现率不低于5%的电子商务业务的影响,罗莱家纺实际应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还应当高于这一金额。

而事实上,根据该公司年报数据披露,2011年度仅发生“销售费用-促销费”2806.09万元,较前述预计负债理论计提金额少了766.91万元。若考虑到“促销费”发生额中还包括一些特定事项费用发生(例如目前罗莱官网正在实施的注册即送枕套活动),则被列支到费用中的促销费还不仅包括积分兑换,实际两组数据之间的差额将更大。

管理层独立性欠缺

除了前述费用确认存在疑点外,罗莱家纺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存在瑕疵。根据其年报披露,董事兼副总裁陶永瑛2011年度中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薪酬”,而当年从罗莱家纺领取薪酬金额却只有1.8万元,显然与其职务不相匹配。

高管人员从关联方处领取薪酬,这当然会损害到罗莱家纺的经营独立性,监管部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了。

此外,罗莱家纺加盟拓展策略亦是争议不断,本刊将持续关注该公司的发展动态。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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