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州网讯 武进3家地板公司摊上大事了:香港知名艺人刘德华起诉他们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用于宣传,要求立即消除影响,并索赔50万元。昨天,武进法院横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吸引大量媒体记者旁听。
这3家公司2家位于横林,1家位于横山桥。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否对刘天王造成损害,被告是否有主观故意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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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王起诉:剧照上了包装
刘德华并未到场。他的委托代理人称,2008年,刘德华发现被告一在其生产、销售、推广的木地板包装及相关网站上使用他的影视剧剧照,并明确标注其 姓名,遂通过其代表向被告一发出侵权警告函。之后,被告一暂停了侵权。但2012年,他们发现被告一故伎重施,除了地板,还在生产的壁纸中使用其肖像及姓 名,另有2家地板厂也加入其中。
多次沟通无效后,刘天王提起诉讼,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降低了他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对他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害且屡禁不止,主观恶意明显。
考虑到其声誉和地位,侵权时间长达6年,侵权产品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在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人民日报》及《常州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外,刘天 王要求法庭收缴被告的非法所得至少72万元,同时索赔50万元。“相对于他的身份,这只是惩戒性的赔偿,数额太小了。”刘德华委托代理人说。
被告辩称:未给刘天王“抹黑”
被告一、被告二请了同一名律师徐某代理。针对原告的诉请,徐律师辩称,被告一已销毁涉及刘德华的产品包装,通知各代理商、经销商撤销相关宣传资料,被告二只是替被告一代加工,其包装均由被告一提供,因此,被告二不构成侵权。
被告三提出,原告认定公司侵权的网站其实是被告一注册、使用,网站上的产品也都是被告一的品牌,他们已就企业名称遭盗用报警并提起诉讼。
徐律师提出,被告一使用刘天王的剧照并非毫无来由。2008年,被告一与北京某广告公司就使用刘天王剧照签订合同,是经对方授权使用,企业已为此支 付72万元。鉴于此,他认为,被告一并无主观恶意,只是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再说,被告一只是使用了刘德华的电影元素,不管是否构成侵 权,被告使用时一直是正面的,同时也是宣传影片,对刘德华不会产生任何负面作用,不可能对他造成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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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代言”当心侵权
原告代理人称,与被告一签订合同的广告公司未获得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授权,合同是违法、无效的,被告一不能依据这样一份合同来主张其侵权行为合法。而事实上,刘天王被侵权很普遍,类似官司也在进行中。
据了解,近期,刘天王剧照所涉影片的影视公司也已向我市中院起诉三被告。
本案主审法官徐洁介绍,不管与广告公司的合同是否合法、成立,被告一在使用中已违反约定;合同规定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座城市之外使用刘德华的剧照,但被告一在上海的展览会上就使用过,还上了网。
“本案值得很多企业以及市民警醒。”她说,公民享有肖像权、姓名权,名人亦同,未经授权使用,就可能涉及侵权。找名人代言,一定要注意审查签约对象是否获得明星或经纪公司授权,即使有授权,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履行。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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