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偷电千万元 陶企老板获刑11年

停产工厂仍在“海量”用电 佛山供电部门揪出史上最大“电老鼠”

一家停产的陶瓷工厂,却仍然在“海量”用电!如此蹊跷的事,就发生在佛山市禅城区辉某陶瓷厂。该厂电工在偷电时被当场抓获。

历时两年,该巨额窃电案审理终于有了结果。2011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市辉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公司)窃电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及第三人向佛山供电局返还电费1360万元,佛山供电局终审胜诉。窃电企业老板最终被判刑11年。截至今年7月底,追回电费达916万元。

据悉,该案从案发到调查、审理,再到完成执行,历时四年多,成为佛山史上最大“窃电案”。

疑问

蹊跷! 近1700万度电“丢了”

2009年5月下旬,供电工作人员在计算用户用电情况时发现,禅城南庄变电站南发线的电流输出远远大于用户电表流量总和。而南发线接入了辉某公司、佛山市先某塑料厂(以下简称“先某厂”)和南某陶瓷原料厂三家工厂。其中,南某陶瓷原料厂于2007年10月停产,且在2007年7月24日报停了用电。供电部门快速展开了巡检,并没有发现线路故障,于是怀疑有用户偷电。

禅城供电局南庄站南发线的监控系统显示,仅在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24日期间共供电3282.4929万度,理论损耗电量4.9237万度,先某厂用电385.1701万度(已交电费),辉某公司电表显示用电1200.8903万度(已交电费),另有1691.5088万度电在用户电表上没有显示,也就是说,约有1175.5万元电费“丢了”。

两工厂相继停产窃电仍在持续

上述没有收到电费的将近1700万度电究竟是进入了南发线哪家工厂的线路,供电部门展开了周密的调查。经过法院认定的调查事实显示,当时南发线的用户只有辉某公司和先某厂,且南发线在进入用户之前的总线属于高压线路,极其危险,不可能被盗,也没有破坏的痕迹,被偷的电量只可能进入辉某公司或先某厂。而先某厂的变压器容量只有500KVA,相对较小,即使每天24小时满负荷用电,也远远用不了近1700万度电。而且,该厂电表顺畅运行未见异常,所用之电均通过电表显示。为此,先某厂偷电的可能性被排除。

那么,南发线上这个时段偷电嫌疑最大的,就只剩辉某公司了。可2008年12月辉某公司也停产了,但南发线上被偷电的情况却仍在继续。在2008年12月25日到2009年6月4日期间,按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的核算,南发线供电输出少计的电量高达426.6957万度,少收电费281.226592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用电检查很正常过后电量却猛降

2009年5月25日15时30分左右,供电部门三位工作人员前往辉某公司检查线路,在辉某公司厂门口被保安阻拦不准进入,15分钟后才允许进入厂区。随后,供电工作人员检查了电房,没有发现问题。但奇怪的是,供电工作人员回到供电所后,却通过电流监控仪器发现——就在他们进入工厂的同时,即当日15时45分,辉某公司用电量突然大增,直至第二天6时30分供电的电流输出量与辉某公司用电量基本相符;但此后,辉某公司的用电量又回复到此前远远低于供电输出量的情况。供电部门怀疑,极有可能是已经停产的辉某公司存在偷电行为。

2009年6月4日8时许,佛山供电局计量部、禅城供电局、南庄供电所和公安机关30多人前往辉某公司电房进行突击检查,却发现辉某公司电房的铁门上了锁!此时,供电所的用电监控仪器显示,当时有偷电行为正在进行中。检查组用电剪把大门锁剪开,但冲入电房后却没见人。而此时,在供电所进行实时监控的工作人员来电话通知,用电情况又正常了。

供电部门立即对电房设备和线路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计量装置的二次回路有三条线被人为破坏,多处被刺穿,确定了辉某公司有偷电行为。与此同时,警方在电房二楼窗口外侧抓获了辉某公司的电工卢某。

真相

辉某公司停产“业务”却没停

卢某供述,他是2009年3月23日到辉某公司上班的,每月工资1500元。公司只有他一名电工,公司已经停产,基本不怎么用电,主要提供电给佛山市震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某公司”)使用。震某公司用电是通过辉某公司的高压电房供电,电费按照震某公司设在辉某公司里的一个专用电表计算,震某公司按照该电表的用电数向辉某公司缴纳电费,再由辉某公司向供电部门进行结算。

原来,2008年12月,辉某公司停产,陶瓷生产停止了,但辉某公司的“其他”业务却没有停止,辉某公司通过向其租赁电房、道路及部分厂房进行经营的震某公司输电,收取远远低于其本应支付给供电所的电费。

据卢某说,他上班三四天后,电工主任罗某雄(另案处理)就将他带到电房高压室总电表处,教他用缝衣针带着一条铜线穿过连接总电表的三条电线,一般是穿6~8条铜线,直到总电表的电量显示下降。“罗某雄说,如果有人检查,他就打电话给我,我就要马上到电房将铜线拔掉。清明节前两天(即2009年4月3日),老板梁某辉叫我到他办公室,给了我3000元钱,并叫我要配合好电工主任罗某雄的工作,偷电时注意安全。”

代收租用方电费将多收的电费非法占有

尽管卢某后来翻供称自己的老板梁某辉不知道窃电事实,但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其翻供不成立。而且,梁某辉明知自己的公司长期以来收取震某公司的电费远远超出支付给南庄供电所的电费,仍将多收的电费非法占为己有。

对于为什么会多收电费,梁某辉在法庭上先是辩称节能所致,后又说是看错电表。但法院审理认为,节能只可能导致用电量的减少,并不会导致多收电费;而且电表行码数据是经过辉某公司和震某公司双方工作人员抄表与核对的,不可能双方同时看错表,更不会出现长时间以来每个月都看错电表的情况。为此,法院认为梁某辉对多收电费的辩解不成立。

判决

当事公司老板获刑11年

由于辉某公司的窃电案案情复杂,先后经历了刑事侦查、民事诉讼和财产确认权等不同程序,历时两年多才有了最终结果。先是经过刑事一审、二审,2011年11月6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做出刑事终审判决,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辉和电工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构成盗窃罪,判处梁某辉有期徒刑11年,罚金180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也就在同年,12月9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做出了民事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第三人梁二某向禅城供电局支付6057701.48元,用以清偿梁某辉所欠电费;辉某公司向禅城供电局支付电费7545412.97元,梁某辉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初,该案件终于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被告卷入多起债务纠纷,执行拖延时间较长。经过一年半时间,佛山供电局在2013年7月底前将全部执行款回收完毕,回收款项总额达916万元。

延伸

私自“增容”属违法

据佛山供电局介绍,仅2011年广东电网公司就查处窃电1.3万起,涉及电量1.4亿千瓦时。一些企业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窃电,以窃电作为降低成本、牟利的手段。窃电的方式甚至粗暴、恶劣,比如擅自开启计量装置封印。

供电部门指出,窃电不仅是对国有财产的严重侵害,同时由于擅自改动电力设备,将对窃电人及周边居民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用户擅自超合同容量用电也会导致危险的发生,同属窃电行为。佛山曾有一家普通工业用户,将合同报装容量2KW擅自改装为15KW,同时将原有20A的限流开关更换为100A的限流开关,导致计量表烧坏。该用户最终也得到应有的惩处。(记者刘三琴通讯员侯伟娣朱雪英陈天武)

■法律知多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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