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1年后甲醛仍然超标 将供货商告上法庭

福清阿土(化名)的新房装修完成一年后,甲醛仍然严重超标,但到底是哪种建材引发的问题却查不清楚。当初卖给阿土装修材料的各供货商均不愿担责。阿土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各供货商连带赔偿阿土的损失。

装修完成1年后 甲醛仍超标

阿土从2007年9月起装修位于福清城关的套房。他向福建某建材公司购买了白乳胶、细木工板、夹心板、面板、水曲柳面板等,向阿明(化名)经营的装饰材料店购买了木器漆、内墙涂料、腻子粉、白胶、砂纸等。装饰材料店店员阿细(化名)还向阿土出具了承诺书,载明“经检测如果属于油漆存在质量问题,本店承担所有费用(包括油漆款、工钱等)”,阿土在末尾添加了“包括装修所有费用”。

2008年1月,阿土发现门、床头柜等水曲柳面板鼓起、开裂,找建材公司理论未果。2008年6月,阿土的新家基本装修完成。虽然成天通风,但房间里一直有化工材料的异味。

同年8月,他委托北京的一家专业机构检测新房的空气情况,结果是主卧、客房等均甲醛、苯超标。他又委托福清的一家环境检测公司,结果显示:主卧甲醛、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不符合限量值,客厅甲醛浓度不符合限量值。

2009年9月,阿土委托厦门的一家环境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主卧、儿童房、客厅、餐厅的甲醛、TVOC不符合检测依据的Ⅰ类民用建筑工程要求。

法院判令两供货商 连带赔偿

陈土认为福建某建材公司和阿明提供的装修材料都不合格,造成其室内甲醛、苯等严重污染,导致他和家人至今无法入住,准备全部拆掉重新装修。为此,他将两卖家一起告上福清市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某建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所经营装修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阿明提交了所售油漆的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据。他们因此认为,自己所售产品的质量均合格,与阿土新居的室内污染问题无任何联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土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房屋装修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室内空气甲醛、TVOC仍较大超出限量值,可认定室内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室内的甲醛污染多来源于各类人造板材,油漆挥发物主要是苯、甲苯类及TVOC等。而阿土装修使用的人造板材及油漆分别是福建某建材公司及阿明销售的。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阿土按一般生活经历推定出共同危险行为人,并且证明存在损害结果,可认定他已完成举证责任。虽然目前无法确定具体是因哪种装修材料造成污染,但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建材公司和阿明,应证明其提供的装修材料与污染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他们提供的检验报告均在阿土向他们买货之后,无法确认其中的关联性,而且他们行为的作用在阿土的损害后果中也无法区分。因此,建材公司和阿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福建某建材公司和阿明应连带赔偿阿明购买的人造板材、油漆及配套材料以及所支出的木工、油漆工人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7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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