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消费者郑女士在“佐丹诗”家具店订了套家具,并付了定金,约定时间去验货,发现新品就是当初看的样品,商家却说厂家已经停产,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更令她费解的是商家居然要反诉她违约,并且搬出所谓“行规”来说事,行规,能成为家具商失信的挡箭牌吗?
消费者:千人坐万人摸的样品我不要
新房要根据家具设计装修风格,于是郑女士和家人在2013年10月2日,专程来到扬州红星美凯龙“香港佐丹诗”红木家具店购买家具。
在店里,郑女士和家人看中了一套十件套的奥氏黄檀沙发和一套餐座椅,接待他们的是侯店长。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6.68万元。填定货合同时,郑女士和侯店长口头协议,提货时间不定,但提货前需提前1-2个月通知商家,商家再通知生产厂家备货、发货。郑女士填好定单并缴付了3.5万元定金。
2014年11月,“佐丹诗”的员工告知郑女士原料涨价,要么提货要么再交一部分货款。12月7日,郑女士到扬州店准备交款及验货。然而,当郑女士验货时发现所谓“新品”就是订货时看到的样品。
“买东西要买个新品这是公知,谁愿意买个千人坐万人摸的样品回去呢?我给的是新品的钱,凭什么非要给我样品?”郑女士说。
家具商:红木家具销售有行规
“佐丹诗”的销售人员一再强调,是根据定单去生产厂家定制的,肯定不是样品。郑女士认为,自己订购的是新品,厂家不生产了,过失不在消费者……
面对相关部门的调解,“佐丹诗”的销售人员依旧坚称,提供给郑女士的就是根据样品定制的新品。并且提出,双方并没有在“定/销货单”上注明是提供新品而不是样品。红木家具不同于一般商品,在销售时有着特殊行规,因为价格昂贵、不易损坏的特点,是可以将样品作为新品出售的。
同时,“佐丹诗”还拿出合约进一步提出,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是“2014年6月”,要反诉郑女士违约。
郑女士表示,如果“佐丹诗”依旧不肯满足自己要求提供新品的基本要求,拒绝承认错误、继续欺骗消费者,她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让不诚信的商家付出失信成本。
法务人士:行规不能大于法律规定
红木家具销售是否存在这样的“行规”,镇江市红木家具销售界的资深人士认为,因为红木家具确实存在价格昂贵、不易损坏的特点,所以,确实有不成文的“规矩”,一般是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看中的样品,但是样品要不存在瑕疵。更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提出不要样品,而是需要另外定制,商家必须提供定制的新品。不管是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商家是否诚信的体现。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里就六种大宗商品做了规定,虽没有提到红木家具,但是有一个“等耐用商品”的表述,红木家具能不能适用这条,目前还存在争议。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但是,如果能提供有力证据,能证明商家不仅食言而肥,而且在销售中存在欺诈,就可以根据新《消法》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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