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昆明开发商不得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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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规范为由房屋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自行交存至各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专户银行,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代收。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进行了规范。

针对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式发生的重要变化,为配合新规的推行,新规对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建设单位和专户银行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维修资金存储、使用、清理、催交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维修资金交存模式规范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是积极宣传维修资金相关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进行广泛宣传;二是结合工作实际,拟定本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方案;三是全面掌握在建、待建物业项目建设进度、交付时间等,对项目登记造册、整理归档,形成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提前与开发建设单位对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完成维修资金相关工作。及时跟进物业项目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并将相关名册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四是督促协调专户银行提升服务水平,推进系统建设;五是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对辖区内维修资金的清理检查力度,认真梳理各物业项目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落实其整改到位。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则要求,2017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前30日内,到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用户注册手续,提交楼盘信息、交存清册,按照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专户银行的相关要求,提供以户为单位的交存通知单并发放至房屋买受人,由房屋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持交款通知单到专户银行交存。

2017年9月1日前部分交付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积极与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接,共同完成对已代收部分维修资金的移交及后期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

房屋买受人银行提供的交存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事宜。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对于专户银行,则要求应积极配合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规范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及时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交存情况,加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推进系统建设,切实做好各项服务。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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