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某新开盘小区,短短两个月内发生了3起厨房灯具自燃事故,开发商认为灯具公司的厨房灯有严重质量问题,与灯具公司协商灯具更换及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灯具公司支付开发商灯具损失108400元和灯具更换安装费10073.6元。
灯具耐热耐火不符国家标准
2011年8月25日,广州某灯具公司向花都某花园小区供应了2168套灯具用于该小区的厨卫装修工程。小区开发商于9月9日向灯具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108400元。
2014年2月7日、2月10日及3月28日灯具公司供应的厨房灯具陆续发生了三起自燃事故,给该小区的三户业主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灯具自燃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及时将灯具公司供应的灯具送至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这些灯具的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因此,开发商多次发函通知和督促灯具公司进行处理,但灯具公司仅对已经发生自燃的灯具进行更换并赔偿业主的财产损失、医药费后,一直未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该批灯具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双方协商处理期间,该小区又发生了第四起灯具自燃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灯具公司供应的厨房灯具,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三次自燃事故,已经造成用户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灯具公司支付开发商灯具损失108400元和灯具更换安装费10073.6元。灯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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