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室内设计必须遵循其基本原则,即设计的功能性、场所性,情感性、营造性等四个方面。这些基本原则是从古至今建筑活动世代相传的经验,也是设计师们对建筑室内空间设计的基本特性和基本规律性的认识与把握。这些基本原则包含了技术与艺术的综合内容,体现了设计的目的性,因此它是建筑室内空间设计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
1.设计的功能性
建筑室内的功能体现在物质与精神两方面,以创造良好的室内环境为目的。物质与精神功能主要的体现是实用与舒适。其中实用作为物质功能可满足人们的建筑室内空间活动要求,应放在首位。
由于建筑室内空间不仅仅满足实用功能,还应该通过它的外在形式唤起人们的审美感受和心理需要。满足舒适性是室内设计的精神功能,因此我们认为物质功能应该是指为建筑室内空间中生活、工作等活动而专门设计的,主要体现在物质层面;精神功能是指为增加建筑室内空间视觉感受而设计的,是一种欣赏性的,主要体现在精神和心理层面。为此建筑室内空间的功能性.应该理解为功能的功能和功能的形式是不同层面的互补关系。室内设计应该是在突出功能同时要注重功能的形式。
2.设计的场所性
建筑室内设计中的“场所”是一个极富有弹性的概念,它包含多种不尽一致的含义如建筑空间区域、空间环境等许多可变与不可变的因素。这些因素是设计的基本条件。场所性原则就是要求设计应该配合建筑空间环境条件去进行。对场所性有两个概念要明确,一种是经由“融入”;另一种是经由“对立”。融入是强调场所环境的协调设计,是从场所中产生的:对立是强调与场所环境的不同设计,是在冲突中产生。
3、设计的情感性
设计是人具有创造性的思想情感活动。情感可通过建筑室内空间语言符号和文化形式表示。情感是艺术创造的个性与社会性,自我与非自我之间的相互交流,也是设计师潜意识与显意识的综合审美创造活动。
设计必须满足于人类情感的需求.在建筑室内空间情感是直觉的、主观的、性格化和心理性的。设计情感的流露必须是通过视觉化的体验和交流而获得审美愉悦感。
现代建筑设计更强调设计技术与艺术的协调与融合。其结果是高技术与高情感的统一,丰富多彩的建筑材料、优美和谐的形态与色彩、变幻无常的空间造型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无不给人们以美好的想象和梦幻般的心理体验,使人沉醉于审美享受的愉悦感情之中。
情感性与人的生理、心理活动等密切相关。不同的生理与心理反映,逐渐形成一定的审美标准,产生不同的情感反应。在建筑室内设计中对特定情感的追求与表现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达到视觉审美享受和情感心理愉悦是一个成功设计的最高境界,也是设计师要不断为之努力的追求。
4.设计的营造性
建筑设计的目的是在于营造一个能够满足需求的室内空间环境,而这些空间需要通过完美的构造来实现。建筑室内空间设计的营造性包含了技术、材料~结构方式等,是技术性要求的充分体现。
功能、场所、情感、营造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同时体现了设计的目的与方法。前两项是关系到设计创作的已知条件。这些条件的运用并不等于设计行为,关键是在“情感“激发下运用设计法则,包含了设计条件与设计思维的组合法则,限制和激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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