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化,法律也在逐渐的加强,对于婚姻的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多,可以充分的保证人的权益,可能有着很多的人是被迫步入婚姻的殿堂,或者是还没有明确的知道法律法规而结了婚,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有着不同的措施来采取。那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看一看。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首先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是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来提出而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之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
2、申请的时间也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了这个时期,撤销权就没有了,无效婚姻在提出无效的申请时,往往是根据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则。
3、侵害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大多数都是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而无效婚姻的情形,则多是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上就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怎么规定的
1、首先重婚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的,并且婚后没有治愈的,没有到法定婚龄的,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由当事人来协议进行处理,协议不成功的时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原则进行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该从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该从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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