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路漫漫
消费者林小姐在装修过程中与装修公司产生纠纷,欲与其解除合同,却发现合同上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维护装修公司利益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条款几乎没有,按照合同不得不支付了一笔不小的费用。
合同条款处处有埋伏
去年底,消费者林小姐与一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签订了家居装修合同,开始装修后,林小姐发现该公司所用的水泥并非当初在合同上约定的品牌,并且该水泥的质量令人怀疑,这使林小姐无法再信任该公司的装修工作,提出中止合同,但该公司拒绝,于是林小姐投诉到了思明12315投诉台。
思明12315投诉台受理后立即着手调查处理这宗投诉,但由于林小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使这起看似简单的投诉变得难以调解。原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林小姐投诉该公司使用的水泥质量有问题,就要拿出相关证据。但由于水泥已用完,质量监督部门也无法鉴定水泥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明明知道自己吃了亏,却又不能胜诉,林小姐又想到该公司用了其他牌子的水泥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又无法提供该公司所购水泥质量等级的发票等凭证。更让她吃惊的是,该公司称合同上已注明“若乙方(公司)材料配送库中缺货可以采用同品质的其他材料”,并且公司可以拿出其他品牌产品的质量合格检验证书,以证明其“同品质”,这就不能说其违反了合同规定。相反地,林小姐要求中止合同反而是违约行为,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显然是装修公司在合同中留下的又一条利己伏笔。投诉陷入僵局。
吃了哑巴亏自认倒霉
工商人员约双方到12315投诉台再次调解,经数小时努力,装修公司同意中止合同也同意林小姐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又要其支付设计费和已装修工程款共约9000元。林小姐觉得无法接受,因为装修刚刚开工,而且其中预先支付的3000元设计费,讲好是在装修款总额中抵扣的。现装修合同中止,原定的装修款就不存在了,那么该设计费也不应再收取。但12315投诉台的工作人员在认真翻阅该合同时发现双方签订的“委托设计协议”中已明确规定该设计费是不能退回的,林小姐的要求没办法得到支持。
最后,在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林小姐与装修公司达成共识,同意支付包括设计费在内的装修款约8900元,双方立即中止装修合同。林小姐事后表示很后悔当时没仔细看清合同,才造成现在自己的损失。
工商点评:把眼睛睁大些!
12315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起装修投诉的焦点集中在装修合同上,这份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由装修公司预先拟定。该合同的具体条款几乎都是维护装修公司自身利益的。比如在材料方面,它只约定了装修公司在材料紧缺时可以改用其他材料,却没有约定需要经过消费者的允许,使消费者处在了被动的地位。
为此,工商部门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每一项条款,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而条款上又未写明的应填写补充协议,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应确定明确的责任划分,以确实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名词解释: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这些条款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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