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区、县级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公众有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3月16日至4月15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草案规定,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城乡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
草案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需要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先征求该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委托相关单位采取迁移、防护、设立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成时,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草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环保产品设置城乡照明设施,提高城乡照明的整体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会同市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适用于本地的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目录,并定期更新和对外发布。
草案规定,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组织评估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经验,提高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节能水平。任何单位不得在城乡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区、县级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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