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有哪些 你造吗?

小编相信大家对经济适用房都不陌生。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报送国务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那么经济适用房交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以及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一、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1、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

如果以买入的价格转让,则买方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1)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 X10%。

2、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的收取综合地价款,但对买房人没限制,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也可以购买。

【卖方交纳】

(1)综合地价款:成交价 X10% ,如果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编辑总结: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以及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更多资讯请关注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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