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和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办法》明确,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以及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一共7种紧急情况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不必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组织实施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
维修资金不足一直是老旧小区的大难题。对此,《办法》明确了要建立补交、续交、补建维修资金制度。应交但未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楼宇中应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交但未交维修资金,或者交存的维修资金已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楼宇中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房屋分户账中的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以及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楼宇,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补建方案或者制定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明确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业主应当及时、足额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此外,《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销售房屋、车位前,要全额代交所有拟销售房屋、车位的首期维修资金,销售房屋、车位时再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约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权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业主个人维修资金账户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使用维修资金涉及建设单位尚未售出的物业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负责承担相应分摊费用。使用维修资金费用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当实行审价,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双过半”业主同意不审价的除外。实行审价的,施工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预算审价报告确定的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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