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 ,买房装修不得不告诉你的事情

买房装修、购置家居建材是人生的大事,因消费金额高,涉及面广,产品种类多,服务细节涉及很多人员,当中隐含了很多法务知识。

在我们国家,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只有在高等教育的课堂才能学到,而在初高中提供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新闻下方有各种各样的评论,一旦我们加上法律这道过滤网,会发现很多观点没有任何价值,甚至会把我们带偏。

很多人在购房买建材首次遇到的“定金”问题。《司法解释》第11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思是,没有约定的其他形式的“钱款”,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这些不是专门的法律概念。

而定金及其相关单据是通过书面约定的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签订双方履行义务和权利。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退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来讲,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其他的形式没有规定,可以协商可以退还也不需要双倍返还的。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讲,交纳了定金有可以退的情况吗?有,那就是商家没有按合同履行约定,比如商品房交房与宣传事实不符,面积不对,学位承诺不符事实,房屋质量缺陷等,又比如装修执行工期、施工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家居建材未按购买约定及时送货导致耽误工期,造成损失等等。这时候不但需要退还金额,法律规定甚至需要商家双倍返还或赔偿间接损失等等。

但一般在具体消费过程中,商家一般处于强势方,获得双倍返还的情况很少见。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权利和义务就完全不一样。如果你是用户,当你还不确定是否一定需要购买时,千万不要签订和交纳任何形式的带有“定金”字样的文件或合同。当你需要比别人先一步获得购买资格,不让商家把房源或者货源给别人,那就一定要签订“定金”合同。

如果你是商家,在具体消费过程中,想要让用户更快的达成交易,并为之提供良好服务,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前期款项单据就不应该写“定金”,而是让用户交纳更灵活的“诚意金”或者“预付款”等。

而如果你在具体的促销活动中,做出了承诺,比如某时段内最低价高出十倍返还,又比如举办了各种抽奖和赠送活动,而用户参与了又怕其白白拿走礼品而不购买,就签订交纳带有“定金”字样的单据合同,以保障己方利益。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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